第11講 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備參整理——不同對象的黨紀處分
2024-07-09遼寧省企業(yè)信用協會
大家好,今天我們繼續(xù)學習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,點擊題目閱讀),主要學習第十四、十五、十六條。這三條學完后,《條例》第一編的第二章《違紀與紀律處分》就全部學完了。
第十四條 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,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,黨組織應當按照規(guī)定給予組織處理。
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,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。
本條主要針對的是“黨員干部”,即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干部。大家請注意這一區(qū)別,如果是“黨員、干部”則指的是所有的黨員和所有的干部。而“干部”,通常是指在黨和國家機關、國有企事業(yè)單位、人民團體和軍隊中擔任公職或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。
因此,此處所說的“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”,既有別于黨員受到黨紀處分,也有別于干部受到黨紀處分,而是具有黨員身份的干部受到黨紀處分的情形。受到什么黨紀處分呢?也就是本《條例》第八條所列的五種處分。
好的,具有黨員身份的干部受到黨紀處分(警告、嚴重警告、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、開除黨籍處分之一的),這是前提之一;還有一個前提,即“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”。“需要同時”四個字說明了這兩個前提是務必要同時滿足的;“進行組織處理”,什么是組織處理呢?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(guī)定(試行)》第三條“組織處理,是指黨組織對違規(guī)違紀違法、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的崗位、職務、職級調整措施,包括停職檢查、調整職務、責令辭職、免職、降職。”
第十四條的第一段,說的就是對于黨員干部這個群體,收到了黨紀處分,同時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,那么,不能因為有了黨紀處分就不做組織處理,而應該同時進行。
第二段,說的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。“黨的各級代表大會”,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,黨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設區(qū)的市、自治州、縣(旗)、自治縣,不設區(qū)的市和市轄區(qū)的代表大會,黨的基層代表大會。第二段這句話說的非常明確,也比較好理解,唯一可能產生理解偏差的,是“黨的基層代表大會”。這里說的是“代表大會”而非“黨員大會”。根據《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》的規(guī)定“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一般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。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,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。”我們不能把“代表大會”和“黨員大會”混淆了,也不能把“代表大會的代表”和選舉出來的“黨組織委員”弄混淆了。
對于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,“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,黨組織應該終止其代表資格。”這句話里面有兩個混淆點:①“留黨察看以上處分”包括“留黨察看”嗎?我國法律法規(guī)所說的“以上”或“以下”都包括本數、本級;②“終止”而非“中止”,說明代表資格在終止后是不能恢復的,只能等到下一屆按規(guī)定再選;而“中止”有暫停的意思,是能夠恢復的。
第十五條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,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,均自然免職。
根據本《條例》第九條的規(guī)定,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處理方式有兩種,一是改組,二是解散。第十五條專指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成員,除去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,均自然免職。這里面有以下幾個混淆點:
一是黨組織的領導機構成員是什么范圍。對于基層黨組織來說,黨委的領導機構是黨的基層委員會,黨總支的領導機構是總支部委員會,黨支部的領導機構是支部委員會,這些委員會的成員,如黨委委員、總支委委員、支部委員(組織委員、宣傳委員等)即本條所指。
二是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,咱們在前面說過類似的情況(是大于等于的關系),即包括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、開除黨籍處分。
三是“應當受到”這幾個字需要特別注意,“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”說明處分文件已經下了;“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”說明處分文件肯定會下(已經查實),但可能是在文件還沒有下發(fā)的時間空擋里。
四是“均自然免職”,關于“撤職”與“免職”的區(qū)別,咱們在上一期已經講過、此處不再贅述,“均”說明無一例外;“自然免職”說明免職文件無論下或沒有下,黨內職務都直接免去了。
第十六條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,應當逐個審查。其中,符合黨員條件的,應當重新登記,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;不符合黨員條件的,應當對其進行教育、限期改正,經教育仍無轉變的,予以勸退或者除名;有違紀行為的,依照規(guī)定予以追究。
第十六條專指“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”,請注意,此處說的是“黨員”而非像上一條那樣“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”。咱們舉個例子,某基層單位是一個黨委,有黨員800人,該單位黨組織受到解散處理,我們絕不能因為黨員人數太多而略過“逐個審查”的要求,必須一個一個審查。
具體要審查什么呢?后面分了三種情況,一是符合黨員條件的;二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;三是有違紀行為的。
黨員條件,即黨章第一條之規(guī)定,也可以參照黨章第三條看一下黨員履行義務情況,以此來判定是否符合黨員條件。
違紀行為都包括哪些呢?本《條例》的第二編分門別類詳細說明了這個問題,咱們后面再講。
符合黨員條件的,首先是“應當重新登記”,怎么登記呢?對此,并沒有統(tǒng)一的規(guī)定。很多地方曾落實過黨員定期登記制度,但并非寫入黨內法規(guī)的嚴格規(guī)定,我們可以參考其中的登記項,并通過單獨制表、另行造冊等方式來制作本單位的登記表,主要包括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、入黨時間等自然情況,也包括民主評議黨員情況、黨員在歷次重大活動中的表現、平時的思想、工作態(tài)度等寫實情況。登記之后呢?“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”。這就比較好理解了,既然原黨組織已經解散,那么該黨員的組織關系必定歸屬到新的黨組織,也就需要在新的黨組織中過黨的生活了。還要注意的是,此處說的是“黨的生活”而非“黨的組織生活”,“黨的生活”包括“黨的組織生活”各項內容,還包括換屆選舉、黨組織的各類會議、培訓、活動等等。最后還有一個提醒,就是這部分黨員在黨統(tǒng)系統(tǒng)中也要相應調整。
不符合黨員條件的,應當對其進行教育、限期改正,經教育仍無轉變的,予以勸退或者除名。這句話里面有很多問題值得探討:①誰來對其進行教育、限期改正或予以勸退、除名?主語沒有寫,這就有了一定的彈性空間,比較常見的,是由對其進行教育、限期改正之后有轉變,然后歸入的那個新的黨組織來做,當然,有的單位會比較特殊,先指定一個機構黨組織來全面負責對這部分黨員的教育、限期改正等工作,確認有轉變符合黨員條件了,則將其劃入不同的其他黨組織;②如何判定經教育有轉變還是無轉變?這個標準尺度如何掌握?這依舊是留給基層的彈性空間,常見的做法,是通過召開相關會議討論某名或某些黨員是否發(fā)生了轉變,根據多數人的一致意見得出結論,如果想要做得更細致一些,也可以給這些黨員指定類似“入黨介紹人”這樣的相關人員來負責其教育、幫助其轉變,或者結合實際情況出具轉變標準的落實清單;③勸退或除名有什么區(qū)別?勸告退黨,是黨組織勸告缺乏革命意志,不履行黨員義務,不符合黨員條件,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黨員退出黨的組織,是黨組織采取的除黨紀處分以外的組織處理措施之一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,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,決定將其除名,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。對被勸退的黨員,黨組織要繼續(xù)關心和團結他們,教育和鼓勵他們做一個好公民,以后又有了入黨要求并具備了黨員條件的人,可以重新入黨。除名是指黨組織按照黨章規(guī)定,注銷黨員在黨內的名籍,即取消黨員資格。除名不是一種紀律處分,是黨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措施,對退黨、勸告退黨以及自行脫黨的黨員都可以進行除名。
有違紀行為的,依照規(guī)定予以追究。此處提到的規(guī)定,即包括本《條例》在內的法規(guī)制度,如何規(guī)定則如何追究,比較好理解,就不多說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