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講 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備參整理——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(四
2024-08-14遼寧省企業(yè)信用協會
第三十五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,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,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給予黨紀處分,是公職人員的由監(jiān)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相應處分。
本條比較長,一共分為四段??傮w上來說,是在厘清刑事責任、黨紀處分、政務處分、行政處罰、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和制度、組織處理等多方處理的關系。其中,第一段說的是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情況。也就是說,對黨員的刑事責任追究先發(fā)生了,然后我們再看如何給予其它的處分。
刑事責任,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(guī)定,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(guī)定追究的法律責任。當對黨員的刑事責任追究先發(fā)生了的時候(比如某單位突然接到法院對該單位某名黨員的判決書,在此之前該單位黨組織完全不了解相關情況,也沒有給予相應的處分),這個時候該怎么辦呢?
一是由黨組織給予其黨紀處分。給予黨紀處分的依據有兩個:①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;②本條例規(guī)定。請注意,是生效的判決、裁定、決定,法院判決未生效的原因主要是判決書未送達到另一方,我們一定要注意這一點,如果沒有生效是不能作為根據來給予黨紀處分的。另外,其后所說的“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”前面有“及其”兩個字,說明“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”是包含在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之中的,而不是其它途徑得來的。
二是對于公職人員的情況,即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員是一名公職人員。對于這種情況,除了上述黨紀處分之外,還應該由監(jiān)察機關給予相應的政務處分,或者由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相應處分。相關解釋在上一期講過,此處不再贅述。
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、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的處分、行政處罰,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,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、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,經核實后依照規(guī)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。其中,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,應當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。
第二段說的是黨員首先受到政務處分、任免機關(單位)給予的處分、行政處罰的情況。也就是說,黨員在受到這些處分時還沒有對其給予黨紀處分。此時,黨組織要做的,就是根據生效的處分、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來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。請注意,本段和上一段的不同之處在于,對于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,是直接給予相應黨紀處分的;而本段的情況之下,加入了四個字“經核實后”,即還要有一個核實的過程。核實了之后,對應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、《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(guī)定(試行)》,該給予黨紀處分的相應給予黨紀處分,該給予組織處理的相應給予組織處理。
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、企事業(yè)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(guī)章制度受到其他處分,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,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進行核實后,依照規(guī)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。
第三段說的是黨員首先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、企事業(yè)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(guī)章制度而受到其他處分的情況。也就是說,黨員在受到上述處分時還沒有對其給予黨紀處分。這時候該怎么辦呢?咱們一個一個概念來摳——
首先,此處說的國家法律法規(guī),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憲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監(jiān)察法規(guī)、司法解釋、地方性法規(guī)等,與本條第一段專指的刑法不同。另外,企事業(yè)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(guī)章制度,比如員工管理規(guī)定、勞動紀律約束等等。應該說,本段所指的處分范圍很大,發(fā)生了之后,黨組織依然是要對這些處分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進行核實,核實了之后,再去對應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、《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(guī)定(試行)》,該給予黨紀處分的相應給予黨紀處分,該給予組織處理的相應給予組織處理。
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,監(jiān)察機關、司法機關、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等,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,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、裁定、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。
前面三段說的是對于不同情況下的處分,黨組織應該如何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。也就是說,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的重要依據,是判決及其他處分等認定的事實、性質和情節(jié)。但是,如果在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之后,這些作為依據的判斷、裁定、決定本身發(fā)生變化(如改判等),這時候應該怎么辦?本段給出了答案,就是首先要看新的判決、裁定、決定是否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產生影響,如果產生影響則應該重新作出相應處理。
在學完第三十五條之后,《條例》的第四章“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”部分就已經全部學完了。從下一期開始,我們進入第五章“其他規(guī)定”的學習。